根据包头市永合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贾顺心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包头市永合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对杜守德、高淑红拥有合法的债权(下称目标债权),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7)内0207民初716号、(2017)02民终2026号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贾顺心。现包头市永合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贾顺心联合通知杜守德,高淑红向贾顺心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通知。
包头市永合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贾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