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包头市永合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贾顺心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包头市永合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对鄂尔多斯市隆泰和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庄苇谕,苗军,杨玲,冯海军,崔平,冯瑞,吕永兵,鲁瑞琴,解成刚,鄂尔多斯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隆泰恒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建国拥有合法的债权(下称目标债权),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7)内0207民初73号、(2018)内02民再17号,债权执行案号为(2017)内0207执1149号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贾顺心。现包头市永合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贾顺心联合通知鄂尔多斯市隆泰和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庄苇谕,苗军,杨玲,冯海军,崔平,冯瑞,吕永兵,鲁瑞琴,解成刚,鄂尔多斯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隆泰恒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建国向贾顺心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通知。
包头市永合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贾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