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未培训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发生事故被判处刑罚“主动辞职”拿不到补偿金?  法院:这种情况除外酒后高空抛物砸中私家车  检察官:未伤人也获刑醉酒驾驶迷路后自行报警  法院:构成危险驾驶罪抗拒执行法理不容  司法拘留严惩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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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4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6-23

雇佣未培训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发生事故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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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图省事的违规雇佣,一场无培训操作的吊装作业,最终付出的是生命的代价。近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为所有漠视安全的企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敲响了警钟。

某商贸有限公司将拆除下来的废旧分线箱、配电柜存放于某地院内,因设备阻挡了其他租户的进出道路,赵某先后要求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卢某和李某将分线箱、配电柜搬运清理。被告人李某在未事先通知卢某的情况下,擅自雇佣自卸吊车司机王某和务工人员赵某等人进行倒运作业。

作业过程中,李某在明知作业人员未进行过专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下,仍安排王某、赵某进行吊装作业,也未在吊装作业现场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被告人王某作为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未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认,且在明知吊装作业时未配备指挥员的情况下,仍继续操作自卸吊车进行吊装作业。

作业过程中,王某操控吊臂吊起的分线箱与车斗内已放置的分线箱发生剐蹭,导致挂钩滑脱,分线箱倾斜滑落,砸中站在吊车右前方马槽上的被害人,致使对方坠落在地,经120急救人员抢救无效当场死亡。司法鉴定显示,被害人死亡原因为胸背部钝性损伤致心脏、大血管破裂而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吊装作业的组织、指挥者,明知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仍安排作业;被告人王某作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无指挥、未检查安全状况的情况下违规操作。二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考虑二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案件中,李某对吊装作业负有组织、指挥和管理职责,明知吊装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且两名作业人员均未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仍让其参与吊装作业工作。王某作为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明知吊装作业时未配备指挥员,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未进行检查确认的情况下,仍继续操作,致使作业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作为实际施工方,二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安全生产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特种作业具有高风险性,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上岗。企业实际控制人和现场管理者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杜绝雇佣未经培训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一时为了图省事、赶进度,结果可能酿成不可挽回的悲剧,因此,企业和作业人员必须时刻绷紧安全弦,防患于未然。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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