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饮酒后为发泄私愤,将物品从窗户抛向楼下公共道路,造成一辆私家车受损,因此获刑罚。
李某某饮酒后因生活琐事情绪失控,为发泄不满,先后将玻璃瓶、花盆、生活用品等物品从窗户抛向楼下公共道路,落点紧邻行人和停放的车辆,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只造成一辆私家车受损。李某某到案后供述:“当时脑子一片空白,就想着把东西扔出去解气,根本没考虑会不会砸到人。”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认定“情节严重”,并非只看有没有人受伤,而是综合考量多项因素:一是抛掷物品的性质。例如玻璃瓶、陶瓷、菜刀、砖石等硬物,从高层坠落产生的冲击力足以致人重伤甚至死亡,社会危险性较大;二是抛掷的时段与场所,像人流密集区、交通要道、学校周边、早晚高峰期间等,危害性倍增;三是实际危害后果及可能性,在即使没有砸到人,但造成了财产损失、引发公众恐慌,或具有高度现实危险的情况下,同样会构成犯罪;四是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性,是否有为发泄情绪、多次抛掷、经劝阻仍继续等情形,均会影响定罪量刑。
此外,高空抛物若同时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的,将依照处罚更重的罪名定罪。 (王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