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自行报警称找不到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1个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4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朋友郭某家中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通辽市科尔沁区某加油站附近停车,随后自行报警称酒后找不到家,请求警方协助。
执勤民警抵达现场后,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但其拒不配合。民警依法口头传唤其至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分局交管大队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并提取了李某某的血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6mg/ 100ml。
科尔沁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车行驶,其行为对道路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李某某辩称其并未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在案证人证言均证实李某某系饮酒后驾车离开,且其本人主动报警自述酒后迷路,结合现场监控视频,并无证据证实其存在停车后饮酒的情形。因此,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即属于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76mg/ 100ml,已超过入罪标准。而自行报警求助、未发生碰撞事故、主动配合求助等,均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只要实施酒后驾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即已危害道路公共安全,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广大驾驶人饮酒后,务必选择代驾、打车、亲友接送等合规出行方式,杜绝酒后驾车,聚餐同行者也应履行劝阻义务,及时制止同伴酒后驾车,共同守护道路出行安全,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敢迪格)
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