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如果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不安排年休假、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主动辞职后能否主张经济补偿?近日,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认定劳动者系“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
员工小王于2014年3月入职某公司担任车间主管,双方先后签订3次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小王认真履职,公司却间断性拖欠工资,多次沟通无果。2024年11月,小王向公司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离职。公司以其“主动辞职”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认为自己是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被迫离职,遂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小王提交的工资流水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等证据,足以证实其是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而离职,符合法定情形。法院据此支持了小王的经济补偿金请求,判决该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部分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法官提示:
劳动者因被拖欠工资离职时,应明确写明“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社保,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等说明,并保留书面通知及发送记录、劳动合同、考勤、工资流水等证据。维权时可依据“协商-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的流程主张权益。同时建议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及时足额支付薪酬,防范法律风险。
(杨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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