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车辆
11月4日7时许,天刚蒙蒙亮,在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包府大队辖区S214线上行线56公里处的交叉路口,早高峰的车辆越来越多。驾驶人孙某驾驶着小型客车行至该路口时,未仔细观察路口的通行情况,也未按照交通规则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径直驶入路口。就在此时,段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正沿着主路正常行驶,由于孙某的突然闯入,段某来不及做出反应,两车瞬间发生碰撞。巨大的冲击力使得车辆失控,随后又与尹某、杨某驾驶的两辆小型客车相继相撞,并最终被推行至道路西侧的外护墙。该事故造成四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车身凹陷、玻璃碎裂,道路交通设施损坏,1人受轻伤。
经调查得知,当事人孙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当事人段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孙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段某承担次要责任。
(邱瑢戈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