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超车条件时,不得强行超车,否则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交通事故。近日,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至壕赖山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于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准备转弯时,后方贾某某驾驶一辆轿车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超车,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所幸无人员伤亡。
碰撞发生后,于某某捂着受伤的胳膊,从三轮车里爬出来,脸色煞白。贾某某则气冲冲地从轿车里跳下来,指着自己的爱车心疼得直跺脚,随后二人因事故的过错和责任问题争执不休。乌兰察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四子王旗大队事故民警闻讯赶赴现场,经查看监控,于某某和贾某某两人顿时都蔫了,于某某低头搓着手说:“我以后一定注意……”贾某某也后悔地说:“早知道开慢点了……”
原来,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贾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的规定,是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三轮电动车驾驶人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