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海市海勃湾区,一辆电动自行车左转弯时,与直行小车相撞,两车均受损。
经乌海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海勃湾大队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非机动车路口转弯,要注意“直行优先”,仔细观察、瞭望道路状况,确认安全后才能转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刘宇)